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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2039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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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方在同意我公司租赁条款的基础上,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标明具体租赁时间。
二、双方签订合同后,租赁方应先按照特价仪器的销售价格,将全款作为押金支付给我公司,租赁费将从押金中扣除。
三、我公司将于收到租赁方的仪器押金后将仪器发至租赁方指定的地点。
四、在租赁过程中,租赁方应妥当使用所租赁的仪器,如仪器在租赁过程中自身发生故障,我公司负责更换同型号的仪器作为替代机给租赁方使用;如由于租赁方人为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的,其所造成的维修费用应由租赁方支付。具体方式为:根据我公司维修报价,将相关费用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如剩余押金不足,租赁方应补交超出的费用给我公司。
五、如租赁期未满,租赁方要取消租赁的,需提前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有权根据损失,在押金中扣除部分违约金。
六、如租赁方要延长租赁时间,需提前一个月与我公司联系,洽谈延期事宜。我公司有权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同意或拒绝续租事宜。
七、租赁期满后租赁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仪器退还我公司,我公司会于收到仪器并检查仪器没有损坏后立即退还租赁方剩余押金。如租赁方未能按时将仪器退回我公司,我公司将按天计算,收取滞纳金。
八、具体租赁方式如下表: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2号楼嘉美中心1608室
库房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14 号北京实华饭店 110 室
邮政编码: 100102
传 真: 010-84764118
电 话: 010-84764266 84764267 84764268
E - mail : Juliet@allwaveinstruments.com ; sales@allwaveinstrumen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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